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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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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袁超,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袁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超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周谧

书记员:焦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