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惠,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惠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6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