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刀老哏,农民。2012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薛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刀老哏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刀老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2月17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刀老哏因毒瘾发作,便想着用电将母亲刀咩贵发击昏后抢她身上的1000多元钱。随后,刀老哏到客厅内,将两根电线剪下来制成电击作案工具进入母亲的房间,对熟睡的母亲脸部进行电击,其母亲被电击惊醒后挣扎、喊叫,刀老哏害怕惊醒隔壁邻居便用手掐住母亲的脖子直至死亡,后从其母亲的钱包里拿了900元钱,又用电线缠绕母亲的左右手小拇指通电二分钟左右,刀老哏又用绳子将母亲的双手捆住平放在腹部后逃离现场。下午16时许,刀老哏潜回家中将捆住母亲双手的绳子解开装在红色塑料袋里后藏在电视机后面的空心砖内离开。2012年12月19日16时许,刀老哏打电话将母亲已死的情况告诉了其舅莫波哏细,后刀老哏在家中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属实,有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民警接到报警便赶往现场,经调查发现刀老哏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刀老哏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讯问的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尸体衣着情况等,民警从现场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照片经刀老哏辨认后予以确认。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物证照片证实,刀老哏带领民警对其作案现场等进行了指认。盈江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刀咩贵发的双手曾经被类似"胶布"的绳索捆绑,面部、手腕、手指曾经多次被电击,颈部曾经受到暴力扼压,致伤工具为裸露的电线及徒手。被害人刀咩贵发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掐死)。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到了刀老哏的作案工具电线并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刀老哏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是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刀老哏对其因毒瘾发作为抢母亲的钱便将母亲杀害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能与上列证据相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老哏因毒瘾发作,为抢母亲刀咩贵发的钱去买毒品吸食便将母亲杀害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刀老哏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指定辨护人建议对刀老哏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刑一初字第3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刀老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琨审判员:谭丽芬代理审判员:戴勇
书记员:吴声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