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班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班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的抚养费27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班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班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的抚养费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王西江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牛党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