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宇星,女,2009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耀武,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与被执行人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2年11月20日执行终结。现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