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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裁字第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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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岳某。被执行人孙某乙。

孙某甲申请执行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3)新执裁字第49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占勋

书记员:王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