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子译。被申请执行人张桂金。
本院在执行苏子译与张桂金抚养费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已领取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