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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子译与张桂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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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子译。被申请执行人张桂金。

本院在执行苏子译与张桂金抚养费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已领取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