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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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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巨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志钦执行员杨跃群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