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涂菲,女,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执行人许建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建海的银行存款14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