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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涂菲与许建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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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涂菲,女,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执行人许建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建海的银行存款14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