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的(2008)博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兆军
书记员:郭树森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