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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甲、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蒙执申字第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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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

所在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士锋、李某乙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执申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执申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牛志明审判员:黄辰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