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校炳坤。委托代理人孙锡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斯伯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林。
上诉人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斯伯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637元(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8.5元,由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18.5元退还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居文审判员:孙敏代理审判员:郑蓉
书记员:卫婉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