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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余章留与谢海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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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章留。委托代理人王浩斌。被告谢海江。

原告余章留诉被告谢海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章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海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曾为被告进行油漆装修施工,2012年12月3日,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内容如下:今欠余章留油漆工资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元),在2012年12月底付清。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海江支付工资报酬8700元,并赔偿利息174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报酬,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谢海江支付余章留报酬87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谢海江负担。该款已由余章留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谢海江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霞

书记员: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