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珍萍。被告:王小秋。被告:孙丽花。被告:黄国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珍萍与被告王小秋、孙丽花、黄国能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冯珍萍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珍萍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珍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滕秀英审判员:陈勇审判员:郑勤俭
代书记员: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