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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军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秦民初字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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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大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来豹,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军喜,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平安

书记员:吴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