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雄山,被告:武义县住建局建筑公司资产管理小组。负责人:赵云松委托代理人:梅美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雄山与被告武义县住建局建筑公司资产管理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雄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雄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吕雄山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徐恒峰
代书记员:廖文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