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朱秀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童金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敏杰审判员:刘丽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