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分只,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负责人刘培刚,经理。
王分只申请执行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分只发放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北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