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晶,女。被执行人于淑芹,女。被执行人王敬伟,男。
本院在执行韩晶与于淑芹、王敬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已于2013年12月5日协助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莹审判员:吕国祥代理审判员:田浩
书记员:徐闻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