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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晶与于淑芹、王敬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密法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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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晶,女。被执行人于淑芹,女。被执行人王敬伟,男。

本院在执行韩晶与于淑芹、王敬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已于2013年12月5日协助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莹审判员:吕国祥代理审判员:田浩

书记员:徐闻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