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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璐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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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璐,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朝,经理。

曾璐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曾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金9万元,交付所购房屋,负担案件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

该案于2013年8月5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8月12向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公司正在改制,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曾璐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贾粉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