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璐,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朝,经理。
曾璐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曾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金9万元,交付所购房屋,负担案件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
该案于2013年8月5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8月12向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公司正在改制,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曾璐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贾粉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