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负责人:赵光明,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金鹿街**。法定代表人:唐多全,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书院街** 法定代表人:樊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基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在重庆市合川区,且讼争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审判员:杨超凡代理审判员:刘虹
书记员:潘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