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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2)渝一中法执他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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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委托代理人: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2833107。法定代表人:张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静与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实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南极实业继续履行向申请人杨静交房的义务,向申请人杨静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仲裁裁决生效后,义务人南极实业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极实业以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审查过程中,南极实业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南极实业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陶旭东审判员:康忠亮代理审判员:吴成斌

书记员:裴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