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洪涛,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洪涛以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427896元。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427896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