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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庄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吴木执字第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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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惠英。被执行人马朝明。被执行人马文斌。被执行人朱愚。

原告庄惠英诉被告马朝明、马文斌、朱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吴木民调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马朝明、马文斌、朱愚于2013年4月3日前协助庄惠英将登记在马朝明、马文斌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合家欢花苑6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347.05平方米,其中阁楼面积28.37平方米,房屋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过户至原告名下,该房屋的过户费用由庄惠英自行承担。因马朝明、马文斌、朱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庄惠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马朝明、马文斌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合家欢花苑62号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朝明、马文斌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合家欢花苑62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苏房权证吴中字第**7.05平方米,其中阁楼面积28.37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庄惠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顾霞

书记员:徐姝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