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鄄城县鄄城镇崇兴社区居民第二组;负责人张振奎,组长。被执行人南心安(曾用名南新安),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
申请人鄄城县鄄城镇崇兴社区居民第二组与被执行人南心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1)鄄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鄄城县鄄城镇崇兴社区居民第二组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南心安拒不履行(2011)鄄民初字8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房产过户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将过户给鄄城县鄄城镇崇兴社区居民第二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南心安位于鄄三路东永盛小区内的房产(房产证号01××03)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南心安位于鄄三路东永盛小区内的房产(东邻冯相乾、西邻胡同、南邻常进、北邻胡同,房屋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房产证号01××03)过户给鄄城县鄄城镇崇兴社区居民第二组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王思军审判员:李长跃
书记员:杨元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