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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国玲与邹本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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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国玲。被执行人邹本贵。

关于梁国玲与邹本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邹本贵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邹本贵在金融机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正军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贺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