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学义,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同,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义与被执行人张小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学义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2096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同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8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