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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来发与董在启、刘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7执恢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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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来发,男,1966年3月21日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董在启,男,1989年1月18日生,住襄州区。被执行人:刘春林,男,1973年1月7日生,住襄州区。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董在启、刘春林在金融机构存款1316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正军

书记员:段军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