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来发,男,1966年3月21日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董在启,男,1989年1月18日生,住襄州区。被执行人:刘春林,男,1973年1月7日生,住襄州区。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董在启、刘春林在金融机构存款1316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正军
书记员:段军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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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来发,男,1966年3月21日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董在启,男,1989年1月18日生,住襄州区。被执行人:刘春林,男,1973年1月7日生,住襄州区。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董在启、刘春林在金融机构存款1316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正军
书记员:段军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