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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宁朝晖与与与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债初字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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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朝晖。被告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朝晖与被告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朝晖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宁朝晖负担。

审判长:张为群审判员:陈少燕人民陪审员:黄循洪

书记员:李元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