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冲,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岳兵。
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岳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岳兵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2-1号海南友谊大酒店副楼第二层(产权证号:HK234XXX**)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刘昕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