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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英与王文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阜民执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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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王文国。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