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王文国。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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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王文国。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