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正宁县永正乡堡住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小年,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爱梅,女。被执行人岳冯儒,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正宁县永正乡堡住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岳冯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冯儒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向龙
书记员: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