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先进。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10月2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辩护人田胜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先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甬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被告人吴先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先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先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先进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培红审判员:陈靖代理审判员:王治军
代书记员:陈礼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