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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抗梅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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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迫卖淫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抗梅,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洪刑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抗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9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030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抗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陈抗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抗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抗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2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