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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公诉机关诉高某某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2013)佳刑初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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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强奸文书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1月6日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陕西省佳县乌镇乌镇村**。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支军、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但因被害人高某某的反抗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能自愿认罪,又取得被害人对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清林审判员:曹明革人民陪审员:康妮

书记员:李建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