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阳,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阳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吴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吴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伍殊审判员:王宗富代理审判员:唐代忠
书记员:王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