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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兴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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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胡兴国,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胡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兴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兴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伍殊审判员:王宗富代理审判员:唐代忠

书记员:庹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