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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亚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唐刑执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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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陆亚文,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西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亚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陆亚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亚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亚文减去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贾立辉审判员:李玉琢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