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洪涛,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4年20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洪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以(2009)秦刑终字第111号行动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曹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曾获记功4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洪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洪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国云审判员:李玉琢审判员:毕作宝
书记员:王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