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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贤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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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贤文,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泰高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贤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9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刘贤文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刘贤文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贤文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贤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