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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言山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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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言山,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滨刑初字第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言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8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8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吴言山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吴言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言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言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3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