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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月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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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海月(曾用名王海付),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月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海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海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