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孝民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9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孝民,曾用名孙建平,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10日作出(1993)淮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孝民犯强奸罪、流氓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1996年6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苏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曾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886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孙孝民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孙孝民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孝民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孝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