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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孙桥彬犯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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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桥彬,又名孙彬,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泰中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桥彬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孙桥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孙桥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桥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桥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