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学泗,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赣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学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连少刑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学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朱学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学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学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