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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再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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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再华,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东刑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再华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再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李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再华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