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建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31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建华,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吴江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止2015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