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季克文,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0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克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盐刑一终字0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季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季克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季克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克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至止2014年1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