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燕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燕磊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燕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被告人薛燕磊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大街的某发廊理发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在该发廊工作的被害人贺某某(女)。2013年1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薛燕磊与被害人等人到酒吧喝酒,后被害人先行回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同乐路28号201房的宿舍。次日凌晨,被告人薛燕磊酒后去到上述被害人住处,不顾被害人的反抗与呼叫求救,强行脱去其衣物,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薛燕磊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薛燕磊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燕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南公(司)鉴(法医)字(2013)50号、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及人口信息资料、证人张华树、彭桂明、贺保路、许小红、吕盛、吕昌、王波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薛燕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解及其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燕磊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燕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名态人民陪审员:陈金好人民陪审员:吴树永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