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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沈从军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淮刑初字第0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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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强奸文书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从军,男,193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史怀昌,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从军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从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时11时许,被告人沈从军至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横岭村村民沈某家中,见沈某不在家,只有其痴呆的妻子蒋某独自在家,被告人沈从军趁蒋某躺在床上之机,将蒋某裤子扒下,实施强奸,被赶回家中的沈某当场发现。沈某将其扭送村委会途中,被告人沈从军借故回到家中,后沈某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沈从军家中将其抓获。经安徽省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蒋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的证言,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收集制作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皖荣军司鉴[2013]精鉴字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从军违背妇女意志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沈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启璋代理审判员:陈小会人民陪审员:崔怀勤

书记员:胡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